簽定勞動合同時要約定具體的工作地點:襄陽律師,襄陽資深律師,襄陽法津咨詢在接待時有客戶詢問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可約定多個工作地點嗎
在工作地點方面,勞動法有哪些規定呢? 針對職工們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要求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
一是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新職工;
二是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外單位和外地區聘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是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的職工;
四是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適當獎勵和必要的懲罰等。
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權利,目的在于使單位能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達到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律師建議“如果勞動者認為在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絕與該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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